苏州园区人才房购买条件(最新版)

导语 对园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单套建筑 面积 16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不少 于其总建筑面积 60%的房源,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园区人才。

  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 12 个月及以上,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且 1 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本科和硕士人才,以及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园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

  温馨提示:

  1.申请购买园区优购房的居民家庭应当首先满足苏州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具备购房资格,即非本市户籍的居民,需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连续缴纳 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其中最近连续12个月应在园区缴纳。其他条件不变。

  2.到申请之日为止,要在园区就业、创业且在园区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

  下列三种情形,均不符合申请条件:

  (1)在园区工作,社保、个税没有缴纳在园区;

  (2)不在园区工作,但社保、个税缴纳在园区;

  (3)申请人社保缴交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即通过园区企业第三方代缴),且实际工作单位为非园区企事业单位的。

  3.符合苏州市商品住宅购买政策的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如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则截至申请优购之日,原名下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已满1年。

  博士、园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仍为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苏州大市范围无自有住房既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等6个城区,也包括张家港、太仓、常熟、昆山等4个县级市内无自有住房。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和农村宅基地等。

  4.学历要求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主要指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对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各级领军人才不做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要求,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放宽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至3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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