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疗救助政策
导语 苏州医疗救助政策是怎么样的呢?苏州本地宝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一、 为健全与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人员。
三、 社会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科学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责任共担、公平效率的原则,通过普惠与特惠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资金管理
四、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进行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具体包括: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
(六)其他。
具体划转资助标准每年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社会医疗救助的捐赠。捐赠款应当根据捐赠人意愿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捐赠荣誉证书。
组织实施与救助机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各部门应当按工作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的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城乡五保以及低收入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对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调整,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
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
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