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领取额度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按月生活费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储存额÷120。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类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月计发标准
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30元;
②继续对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倾斜增发居民基础养老金,从其到龄次月起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每月5元、10元、20元、3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
领取条件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4)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5)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领取材料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参保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3.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的《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或《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经参保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须携带《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领取流程
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在参保人员到达选择退休时间当月,并确认退休当月已实际缴费成功后,需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1、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将地区设置为“苏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1、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灵活就业个人应不晚于参保人员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4、所有项目填报完成以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会跳出如下“业务办理成功”的提示框,关闭弹窗后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申请表》。
领取地点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2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