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互转缴费年限计算

导语 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互转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如下:

  1.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

  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

  ①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在省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企业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在待遇核定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诸存额合并计算,应转基金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划转,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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