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指南

导语 本地户籍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授权(委托)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省内通办”涉及的认定条件、救助待遇等政策,以户籍地规定为准。

  认定条件

  1.“低保户”主要条件:

  (1)苏州市户籍;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政策规定(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规定);

  (4)其他相关条件。

  2.“单人保”主要条件:

  (1)苏州户籍;

  (2)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患有本市明确的重病病种的患者本人;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4)家庭财产符合政策规定(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规定);

  (5)其他相关条件。

  3.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本人,可参照“单人户”单独申请低保。

  申请认定

  1.本地户籍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授权(委托)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市,但居住在苏州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困难群众(有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居住的不适用),可在本市居住地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苏易助”移动端应用申请社会救助,户籍所在地经办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省内通办”涉及的认定条件、救助待遇等政策,以户籍地规定为准。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3.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或经授权(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

  2.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救助待遇

  低保金额按照被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1、“低保户”家庭中的特定对象,本人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

  2、“单人保”对象,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1)重病人员,每月按照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差额低于低保标准100%的,按照低保标准的100%享受。

  (2)残疾人员,每月按照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差额低于低保标准75%的,按照低保标准的75%享受。

  3.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参照“单人户”单独申请纳入低保后,按照“单人保”中的残疾人发放低保金。

  低保家庭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和水、电、有线电视、燃气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专项救助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如有需求,可向相应部门咨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低保】可获低保标准,办理指南,贫困对象查询入口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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