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领失业金期间生育津贴领取待遇范围

导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对应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保费由失业保险列支,个人不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按规定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范围

  失业人员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前提应符合《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等法规要求,比如: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

  生育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放职工单位参保期间生育津贴至用人单位;依申请按规定发放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津贴至个人。

  推荐阅读:苏州领失业金期间生育津贴领取最新消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苏州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在对话框输入【生育】即可获取苏州生育登记方式/入口、生育津贴发放查询、产假、生育检查报销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