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办理材料及方式
申请人或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2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到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迁移申请。
申请人也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
2、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该残疾人的办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材料、监护人证明等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县级残联,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
3、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注意事项
迁入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
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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