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江苏省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覆盖人群
本政策适用于在江苏省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农民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
上述人员须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不纳入本政策适用范围。
二、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以下两项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包括:
产前检查费用;
住院分娩(含顺产、剖宫产)费用;
因妊娠需要实施的流产、引产相关医疗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合并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费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在省外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可凭医疗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二)生育津贴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生育津贴:
在江苏省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
生育当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标准计发。计发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除以30天。
例如,2025年度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4952元/月,则日计发标准约为165.07元/天,98天合计约16,177元(该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实际为准)。
生育津贴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发放至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未满足上述领取条件的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通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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