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程序、待遇)  

导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该如何办理?待遇如何?

一、范围对象

  2004年后市区被征地农民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注: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人员;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人员;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苏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由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汇总后送交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社保中心。

  2.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因身患重病或残疾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公示第5日之前,向所在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或《被征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更改待遇申请表》中填写注明,并由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分别送市社保中心、区国土资源部门。上述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标准待遇。

  3.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发放存折。每月25日起被征地农民持发放存折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注意事项

  1.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原则,在4个年龄段人员名单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选择纳入职工社会保险。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视为自愿选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如发生死亡、离境定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等情况,或享受第三、四年龄段待遇的人员经批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申报。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于每月18日前,填写相应表式,持死亡、离境定居、转移、养老待遇核定有关材料,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由所在街道社保工作机构携其居民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涉及发放存折户名变更的,应由本人先到发放银行重新开立个人活期结算户,街道社保工作机构在办理其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新开存折首页复印件,由市社保中心对发放账号进行变更;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街道社保工作机构还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4.选择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期间可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经批准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征地保障关系终止;不符合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5.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通过与公安户籍人口数据比对或填报认证表、与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按月领取征地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其征地保障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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