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待遇申请(参保人员未退休)

导语 如果还没有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申请丧葬费待遇,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是什么?具体手续呢?

办事指南:
申领条件: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申领丧葬费。
申领手续:
1.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持亡故人员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社会保险卡》,于死亡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清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丧葬费等亡故待遇标准,发放金额列入次月《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并于25日前拨付至社保关系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亡故人员家属。
待遇标准:
从2007年10月起,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办理地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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