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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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设下列三个奖项: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设置和奖励周期。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名推荐,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为四年。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项数量: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分为优秀版权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授予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专利奖的专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权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
(二)该专利为核心专利,专利布局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五)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江苏省等专利奖。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授予具有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其发明创造具有显著价值的公民。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工作、生活2年以上。
(二)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境)外专利2件以上。
(三)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
(四)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其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授予创作作品具有显著价值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版权奖的作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
(三)申报作品已经发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级市、区知识产权(版权)行政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其他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