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导语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管理办法呢?苏州本地宝小编为你整理了相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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