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7月1日实施参保流程和缴费标准不作调整
苏州市政府出台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即将从7月1日起实施,这一办法首次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有望吸纳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市社保中心同时表示,由于新办法中的政策调整内容并未涉及到具体参保流程和缴费标准等事项,对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没有影响。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要求,苏州市区社保部门先后从1998年、2002年起将灵活就业人员——当时称“自谋职业人员”纳入养老、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并推出委托银行代收费的便民措施。目前,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数已达6万人,全市参保人数更是突破了30万,有效保障了广大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本需求,帮助企业改制过程中大批下岗、分流、失业人员顺利接续社保关系。
据介绍,市政府此次出台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是在200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整合并融入了三年来国家、省、市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并与新近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现政策接轨。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参保对象涵盖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均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该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同时,为了满足失业人员及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需求,办法将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列入参保对象,可自愿参照该办法参保缴费。
二是待遇水平与企业职工一致,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后,按规定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即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至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符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还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这些社保待遇的结付标准、计发办法均与企业参保职工一致。
三是鼓励正常参保,允许后延缴费。办法明确,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这条规定,除参保后因故出现的中断缴费时间可申请补缴外,不再允许向前追补,从而杜绝“出钱买缴费年限”的现象发生,旨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该办法实施后,对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则可自愿放弃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后延缴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这一规定使首次参保时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允许往前追补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后延缴费的途径实现按月享受养老金的愿望。
市社保中心介绍,7月1日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参保登记、委托缴费等业务办理流程以及缴费标准均不作调整,社保费继续委托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代为扣缴,每月扣缴截止日仍为25日。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或延伸到各街道、社区的电子触摸屏“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参保有关规定,也可以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索取相关宣传资料。该中心同时表示,将以贯彻实施市政府办法为契机,与市就管中心、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配合协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改善服务,将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