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导语 苏州本地宝的整理了苏州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详细内容如下:

  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 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其中, 45 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 45 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的女参保人 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 的女参保人 员,年满 55 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灵活 就业女参 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 行劳动 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⑵ 符合国务院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 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

  ⑶ 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用人单位和 参保人 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 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 15 年以上。

  二、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 2 项、第 3 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三、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 员达到 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 2 项、第 3 项规定条件,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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