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导语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详细苏州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

  (一)贷款额度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15(倍)。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

  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六、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八、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九、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现行年利率

  1~5年:2.6%

  6~30年:3.1%

  4、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1~5年:3.025%

  6~30年: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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