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导语 苏州公积金借贷申请人与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连续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同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详情如下。

  苏州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苏州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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