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发标准

导语 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4050元;难产的,425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

  计发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4050元;难产的,425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注意事项

  (1)男参保人员配偶的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2)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4)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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