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基础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原商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贷款;
4.原商业贷款未结清;
5.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
6.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7.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清;
8.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9.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10.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借款人申请“以贷冲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2.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3.缴存人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缴存或首次按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长超过6个月(含)以上。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贷款额度上浮
1、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养育未成年二孩的可贷额度可上浮30%,养育未成年三孩及以上的可贷额度可上浮40%
应符合以下条件:缴存人家庭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2、青年人才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上浮50%
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5周岁(含)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3、军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上浮20%
应符合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退役军人须退役5年内。
办理流程
结清再贷
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
→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以贷冲贷
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
→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申请人办理原商业贷款还清和抵押权注销手续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及时限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注意事项
1.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不低于2.525%和3.075%。
2.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4.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5.女干部及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在作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时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相关文件依据(不含因社会保险缴存年限不够造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需要继续缴纳保险费用直至达到法定要求等非正常延迟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
6.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离婚前已经办理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未取得房屋产权和债务的一方(含再婚后的配偶)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7.商转公贷款政策,与青年人才政策、多子女政策、军人政策、中小套型政策和人才政策等可重复享受。
8.缴存补充公积金的职工,如果采用日均余额法计算贷款额度须提供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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