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导语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为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商品房提取条件

  1.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3.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公租房提取条件

  1.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3.职工租赁公租房的,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内每年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租房提取,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公异地租房提取条件

  政策条件

  1.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2.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

  4.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办理条件

  1.职工或配偶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吴江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并且在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

  3.职工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4.职工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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