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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工伤业务办理指南

导语 苏州吴中工伤业务办理指南来了,包括工伤认定登记、劳动能力鉴定、康复工作流程等工作!

  1.工伤认定

  一、申请登记

  1.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不予受理。

  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材料(带好原件进行核对)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还需提供甲乙双方单位的派遣协议书和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劳务输出名单)

  个人申报案件中,提供以下任一项均可: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完税证明;

  (3)社保缴费证明和工资发放流水;

  (4)仲裁裁决(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注意法律文书生效与否。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有效期。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证明(初诊病历及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加盖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印章);职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

  4.黑色水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填写用人单位意见“是否同意申请工伤,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5.生产事故(包括因工外出中发生的生产、意外事故)中,需要提供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申报时,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诊断医院、受伤部位、诊断结果等)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和联系函

  9.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完整填写递交的所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在清单下方签字、填写提交材料日期。

  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申请,需另外提供: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责任的《事故调解协议书》;无法划分责任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2.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提供单位作息时间、职工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职工居住地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信息、租房合同等)、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可打印地图,标示路线,注明单位地点、居住地点、事故地点)

  3.因工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单位派工单等能够证明其因工外出的材料。

  备注:

  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的交通事故类工伤,单位申报时不需提供证人证言;个人申报时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以下情况还需另提供: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暴力伤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员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4.代理伤亡职工提出申请的,提交代理人和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律师代理申请的,需提交函、律师证、授权委托书)

  5.工会组织代表受伤职工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供与受伤害职工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6.建筑工地申报工伤的,需提交《施工人员花名册》和《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核实受伤员工是否在施工人员名册中,是否在建设工程项目参保期限内受伤。

  7.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因工、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

  01申报条件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包括鉴定项目和确认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具体规定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

  非因工:因病、伤需判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办理病退;因病、伤需判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办理退职。

  02受理

  审核材料合格后由乡镇街道递交至区输入一体化系统确定集体或上门体检时间、地点、科别,由区工伤中心统一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03体检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对待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进行体检并得出结论。

  04出具结论

  输入相关结论,复核后打印(存根联、单位联、个人联社保联和送达回执)

  05送达

  EMS寄送相关通知书或乡镇街道代发。

  3.康复工作流程

  一、康复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列为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1.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在区统筹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批准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或养老金待遇。

  2.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二、康复申请与评估认定

  1.工伤康复筛查工作前置到工伤认定决定环节,由工伤康复医院对工伤认定职工进行全筛查,通知康复职工和单位。

  在工伤治疗过程中自认存在康复价值的职工,或收到工伤职工参加康复筛查评估通知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向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2.区工伤认定中心确认康复对象后,签发《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并送达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个人。

  三、康复治疗与效果评定

  1.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后伤情稳定的康复对象,应持《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2.定点康复机构收治康复对象后,应对其进行康复检查,形成《康复对象入院评估报告》,并制定康复治疗计划后,按照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时限、临床检查规范、临床治疗规范、医疗康复规范、职业社会康复规范和出院标准,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治疗。使用自费项目时,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对康复对象或其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3.康复对象康复治疗期满前一周,由定点康复机构对康复效果进行自评,形成《工伤康复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康复专家组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价。

  四、有关事项

  1.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康复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达到一至八级伤残,且康复效果明显、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定点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2.工伤职工定点康复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并由市工伤认定中心实行协议管理,详见二维码内容。

  3.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付。

  4.文件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苏人保规〔2010〕16号文件印发《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镇街道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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