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本市合法产权住房的;
2、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
申请材料
拥有住房的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江苏省居住证;4、不动产权证书
购买新房的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江苏省居住证;4、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
其他材料
(1)共有产权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购房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
落户申请由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产权住房,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不动产权证书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3.本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政策原文链接: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gbzfgfxwj/202408/46ba7814da0648918552c4340676bfa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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