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申请受理

导语 重磅!苏州政策全面改革升级!刚刚苏州发布最新《关于征求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涉及落户、入学、户籍等问题!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九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人口跨县市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申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内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三)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职称评审表(或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职称批复文件)。

  (四)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社会保障卡。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租赁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同意落户授权书。

  (六)专利证书。

  (七)受本市、县级市(区)表彰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相关表彰文件。

  (八)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明材料。

  (九)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十)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以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市区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申请。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以市、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市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及时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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