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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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积分入医管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积分入医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综合考量流动人口子女入医所需的基本条件每年设定并公布达标积分值,达到或超过积分入医资格积分值的,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积分情况,向达标的申请人出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第二十六条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材料,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入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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