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学管理
导语 重磅!苏州政策全面改革升级!刚刚苏州发布最新《关于征求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涉及落户、入学、户籍等问题!
第六章积分入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二十九条符合市区范围内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或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应逐步提高。
第三十一条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或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15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对达到当年本区(或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其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于7月20日前公布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三十三条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第三十五条目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三十六条入学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和已取得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市区,是指吴江区、工业园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
合法居住,是指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居住行为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本人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
第四十一条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主要依据流动人口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四十二条各县级市制定积分入学政策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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