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管理

导语 重磅!苏州政策全面改革升级!刚刚苏州发布最新《关于征求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涉及落户、入学、户籍等问题!

  第四章 积分落户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以下称“落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落户指标数”。

  第二十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居住登记、居住状况、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本次积分落户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在正式落户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含社区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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