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和积分查询
导语 重磅!苏州政策全面改革升级!刚刚苏州发布最新《关于征求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涉及落户、入学、户籍等问题!
第三章 评分和积分查询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证明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的核查评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核查评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献血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参军退出现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项目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证书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市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核查评分,各县市由本级人民法院负责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荣誉证书、遗体(器官、角膜)捐献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特殊岗位等特殊情况需计分的,由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核查评分。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名单公示前,可向提交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转递至有关部门核查评分,并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中动态调整。
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在核查评分后主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存在新的加扣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经核查确认后,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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